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的食品经营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香而特早餐店自制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市千山区王亮快餐店自制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仁宏食杂店销售的白馒头,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季友经销店销售的白馒头,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樊老六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小油菜,其中辣椒的镉(以Cd计)、小油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王亮快餐店、海城市腾鳌镇香而特早餐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油条的加工、销售数量,并督促2家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2家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2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圣区罗大台镇仁宏食杂店、文圣区罗大台季友经销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白馒头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2家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2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2家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2家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根据溯源调查,依法给予不合格批次白馒头生产单位行政处罚。
3.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樊老六蔬菜批发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辣椒、小油菜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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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食品 抽检 监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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